黔纪办发(2016)6号对于印发《贵州省乡(镇)纪委教育谈话室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以此件为准),3【完整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黔纪办发(2016)6号对于印发《贵州省乡(镇)纪委教育谈话室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以此件为准),3【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黔纪办发(2016)6号对于印发《贵州省乡(镇)纪委教育谈话室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以此件为准),3【完整版】

 

  — 1 —

  中共贵州省纪委办公厅文件

  黔纪办发〔2016〕6 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乡(镇)纪委教育谈话室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贵安新区纪工委监察分局:

 经省纪委同意,现将《贵州省乡(镇)纪委教育谈话室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结合实际抓好有关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把使用教育谈话室开展谈话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是党中央的重要部署,运用“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法。乡(镇)纪委在教育谈话室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教育谈话室这样设施相对完善,气氛相对严肃的特定场所

  — 2 — 进行谈话,更能够让被约谈人感受到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的态度,感受到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从而更好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更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要把使用教育谈话室开展谈话作为实践“四种形态”,遏制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的重要抓手,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坚持准确把握、正确使用,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通过规范化建设、管理和使用教育谈话室提高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

 二要借助教育谈话室切实发挥好谈话的教育震慑作用。乡(镇)纪委根据省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深入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指导意见》(黔党办发〔2016〕8 号),要经常性开展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和问责处分约谈。但对教育谈话室的使用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严格程序审批。约谈前要认真准备,谈话人要熟悉掌握党章党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研究被约谈人存在的问题、自身性格特点和当前思想动态,切实增强谈话的针对性。约谈中,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运用好政策和策略,用理想信念、政策纪律、事实证据促使被谈话人受到警醒、敬畏纪律、接受教育、净化思想、袪邪纠偏。

 三要牢牢守好安全底线。要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一刻也不放松地抓好约谈安全工作。要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完善安全预案,做到有备无患。约谈过程中,要加强预判,及时消

  — 3 — 除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约谈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万无一失。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程序或有关规定,或者执行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贵州省纪委办公厅 2016 年 3 月 21 日

  — 4 —

  贵州省乡(镇)纪委教育谈话室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纪委(民生监督组)教育谈话室的使用管理,推进执纪审查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10〕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谈话室适用范围:

 (一)在民生监督等工作中初步核实或发现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所涉及的党员和干部; (二)因涉嫌违纪违规已立案的被调查对象以及涉及的重要知情人、证人; (三)其他确需谈话的人员。

 第三条

 使用教育谈话室应当严格审批,不得“先谈后批”,不得变相将教育谈话室作为“两规”“两指”场所。教育谈话室应达到《关于加强民生监督组谈话室建设确保纪律审查安全的通知》(黔纪办发〔2015〕21 号)规定的建设标准,确保设施完备,符合要求。

 乡(镇)纪委(民生监督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教育谈话室的日常管理。

  — 5 — 第四条

 乡(镇)纪委(民生监督组)使用教育谈话室,应经乡(镇)纪委(民生监督组)研究,填写《使用教育谈话室审批表》(附件 1),报县(市、区)纪委分管执纪审查的领导批准。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县(市、区)纪委案管室备案,一份由乡(镇)纪委(民生监督组)留存。如情况紧急,确需立即使用教育谈话室的,可电话请示县(市、区)纪委分管执纪审查的领导批准后使用,并及时按程序完成报批手续。

 县(市、区)纪委因工作需要使用乡(镇)纪委教育谈话室,应填写《使用教育谈话室审批表》,报县(市、区)纪委分管执纪审查的领导批准。

 第五条

 谈话对象接受谈话,应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并派人陪同到谈话地点,办理谈话手续,填写《谈话对象接受谈话登记表》(附件 2)。乡(镇)纪委应建立与乡(镇)卫生院或以上医疗机构联系机制等医疗保障措施,谈话前,一般应由医务人员对谈话对象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或由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身体情况进行了解,并填写《谈话对象身体情况表》(附件3)。同时,应将谈话对象的手机和可能危及谈话安全的其他物品做好登记,交由谈话人暂存,谈话结束后,及时退还。

 第六条

 进行谈话,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两名,严禁对谈话对象进行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教育谈话室内。谈话对象因故需要暂时离开教育谈话室的,须有两名以上人员陪同。

  — 6 — 第七条

 谈话时间应不超过当晚十二时,不准留置过夜。对当天未谈完需要继续谈话的,谈话人员应向谈话对象交代有关政策纪律,提出相关要求,并安排好再次谈话的相关工作。谈话对象饮食由谈话单位负责保障,应使用软质餐具,不得提供带刺、带骨食物,确保饮食安全。

 第八条

 谈话过程一般应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及谈话有关资料应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3 至 5 年。谈话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谈话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谈话结束,填写《撤离教育谈话室备案表》(附件4)和《执纪审查谈话工作问卷》(附件 5)后,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派人或其家属将谈话对象接回。同时,通过摄像、拍照等方式留证备查。

 第十条

 县(市、区)纪委分管执纪审查的领导对使用教育谈话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乡(镇)纪委(民生监督组)书记(组长)对使用教育谈话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谈话人员对使用教育谈话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在谈话期间发生谈话对象死亡、伤残、逃跑等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在 1 小时内报至县(市、区)纪委。县(市、区)纪委按照《贵州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试行)》(黔纪办〔2011〕29 号)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使用教育谈话室进行谈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7 — 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教育谈话室的; (二)变相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 (三)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谈话对象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办案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 8 — 附件 1 教育谈话室使用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谈话对象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身份证 号码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参加工 作时间

 是否人 大代表

 是否政 协委员

 健康 状况

 谈话负责人

 谈话人员

 拟谈话日期

 年

  月

  日 谈话地点

 问题线索 来源及简要情况

 实施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纪委分管 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实施单位一份,送县(市、区)纪委案管室备案一份。

  — 9 — 附件 2 谈话对象接受谈话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谈话对象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身份证 号码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参加工 作时间

 是否人 大代表

 是否政 协委员

 健康 状况

 到达谈话 地点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陪同人员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谈话人员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备注

  — 10 — 附件 3 谈话对象身体情况登记表 谈话对象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谈话单位

 医生姓名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

  谈话对象健康状况

 医生签字

  — 11 — 附件 4 撤离教育谈话室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谈话对象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身份证 号码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参加工 作时间

 使用教育谈话室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谈话过程异常情况及处理

 暂存物品 退还情况

  撤离教 育谈话 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谈话负责人 签字

 接送人员 签字 接送单位人员签字

 接送家属签字

 谈话对象 签字

 联系

  电话

 备注

  — 12 — 附件 5

 执纪审查谈话工作问卷 单位:

 为推进执纪审查工作,由谈话对象对本问卷如实填写。

 1.基本情况:

 ①姓

 名:

  ②性

 别:

  ③年

 龄:

  ④政治面貌:

  ⑤学

 历:

  ⑥工作单位及职务:

 2.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接受组织谈话:

 3.在接受组织谈话期间,是否被告知应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有关事项。

 是□

 否□ 4.在接受组织谈话期间,饮食是否得到保障。

 是□

 否□ 5.在接受组织谈话期间,是否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障。

 是□

 否□ 6.在接受组织谈话期间,是否受到人格侮辱、打骂。

 是□

 否□ 7.在接受组织谈话期间,是否受到体罚或变相体罚。

 是□

 否□

  — 13 — 8.在接受组织谈话期间,是否受到刑讯逼供。

 是□

 否□ 9.是否有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年

  月

  日

  — 14 —

 中共贵州省纪委办公厅

 2016 年 3 月 22 日印发

推荐访问:黔纪办发(2016)6号对于印发《贵州省乡(镇)纪委教育谈话室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以此件为准) 3 谈话室 贵州省 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