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保定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保政办函[2017]43号)文件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四类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国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国土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市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征收。征收收费对象、征收依据、征收金额(票据、凭证)征收时间等;
(四)行政收费。行政收费对象、征收依据、征收金额(票据、凭证);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国土资源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按照《保定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保政办函[2017]43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市国土资源局《行单政执法事项清》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执法监察处牵头,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公示;
(三)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处室编制市局三项制度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法制办审核公示。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市国土资源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执法监察处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执法监察处对抽查有问题的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承办机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承办机构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经负责人内部审查后,市局网站等相关载体进行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承办机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